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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国家制定的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7年。7年的期限是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计企业应当保存有关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文件和资料,自最近一次结账之日起,保存期限不低于7年。
此外,该规定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当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更长时,根据该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更长。比如特定会计凭证需要保管5年,10年或15年,等等。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会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凭证保管制度,认真履行保管任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企业应定期清理文件,按期销毁已过期的凭证。凭证的保管任务要在会计主管部门内建立统一的保管体系,确定凭证的签发、使用、保管以及销毁等流程,严格遵守保管制度,避免凭证遭到损坏、失失游等情况。
拓展知识: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按照符合会计准则的原则来制定的,其中我国会计准则将会计凭证的保管分为三类,分别是完整保管、缩减保管以及参考价值保管。完整保管是指会计凭证不改动内容的情况下,一概保存起来,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来保管;缩减保管是指按照保管期限的要求,把不重要的凭证内容删除,只保留必要的凭证内容;参考价值保管指在会计凭证保管期限结束前,把会计凭证转存到档案库,用于其他用途,只作参考价值,不作为会计凭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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