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资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退休金属于个人的免税所得.返聘的退休人员只需要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申报个税即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参考来源:《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
退休工资要不要缴纳个税?
对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以不用缴纳个税.但其余的个人收入,比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和奖金等都应当缴纳个税.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需要缴纳个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都应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的计算方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局重新界定工作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526号)
《国家进行税务管理总局关于学生个人兼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再任职取得经济收入以及如何通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也是符合下列条件:
1、雇员和雇主必须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协议),并有长期或连续的就业和雇用关系;
2、使用人的时候,由于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仍然享受基本工资或固定收入;
3、受雇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正式职工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的福利、社保、培训和待遇;
4、工作人员聘用晋升,职称评定和雇主组织进行的其他工作.如果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根据"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务报酬"缴纳社会企业发展个人信息进行所得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法律制度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达到一个国家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劳动人民服务贸易合同相关关系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但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并且该条件来创建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不再存在.
如果严格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行为总局离退休人员再合作,定义批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该单位雇用的提高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既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他们可以不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 因此,其再就业所得应按"劳动社会报酬"缴纳以及个人进行所得税.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退休工资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申报?"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当我们退休之后,获得相应的退休工资,也是可以进行返聘在工作职场的.对于我们的退休工资的话,我们是不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属于征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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